本市卫生系统医疗耗材试行新的收费政策解读
时间:2015-09-14来源:点击数:409次
今年6月份,上海市物价局、上海市卫计委、上海市医保办联合发文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通知》(沪价费〔2015〕11号),规定在本市销售的医疗器械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。对于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,属于2015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或已在销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,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为基础,顺加不超过5%的加价率销售(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00元的加价额)。为适应政策的调整,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材医保结算编码管理,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今年7月份发文《关于印发〈医保结算项目库医疗器材编码管理实施细则〉的通知》(沪医保中心〔2015〕63号),要求按照新发布的实施细则进行医疗器材医保结算编码管理。
这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》精神,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改革的新举措,也是继6月份实施药品价格放开政策以来的又一次医疗物价政策改革。我中心财务资产办根据文件精神,对采购的所有卫生材料进行了全面检查,对可收费卫生材料的结算编码逐一进行了核对,对材料采购渠道进行了梳理,力求使这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,惠及广大民众。
财务资产办 唐建德
2015年8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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